实验室设计,实验室规划,实验室装修,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改造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2.0.2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2.0.4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2.0.5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2.0.6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第2.0.9条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摇床、培养箱等。

  第2.0.10条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2.0.11条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2.0.12条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2.0.13条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2.0.14条防生物危害实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工作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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